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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我想你们可以在1954年搞选举和宪法。见斯大林如此坚定的要求制订新宪法,又顾及到斯大林在社会主义阵营中的显赫地位,刘少奇经过一番对新中国国情的估量后,向斯大林表示:在1954年进行选举和制订宪法,我想是没有特殊困难的。
[8] 历史事实是,最初,中共中央领导人毛泽东等于1952年10月时,并不想急于制定宪法,而想待将来中国进入或基本上进入社会主义后再制定宪法。信中提及: 在中国党内有人提出了制订宪法的问题,当然,如果要制订宪法就应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于何时制订现阶段的宪法以及现阶段宪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斯大林进一步补充道: 在宪法中,你们可以规定这样的条文:第一,全体人民包括资本家富农在内均有选举权。由于苏联老大哥的的示范作用,再加之建国初期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新中国被迫选择了向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一边倒的战略。第五次对宪法草案的大量修改是在1954年5月27日至6月8日间,刘少奇接连主持召开的五次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中,分别对宪法草案的具体章节、民主自治机关的内容以及条款数量进行了商讨。
斯大林的制宪建议实际上提出了政权的合法性与合宪性的重大问题,促使中共中央开始思考以正式宪法确认政权合法性的必要性[15]。但这种权利如果政府不愿意给外国人,可以在实行时不给或少给。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34次会议,刘少奇参加会议,决定将草案递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供表决通过。
第三次是1954年3月,在刘少奇主持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刘少奇组织代表们对3月10日印发的宪法草案初稿四读稿进行了评议,还组成了8人宪法小组和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斯大林 宪法的移植与其他法律的移植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宪法的移植可以引起一国政治制度的变化,往往会带动对其他法律的移植,从而导致一国整体的法律制度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但是,斯大林似乎不太同意用《共同纲领》代替宪法的作法,一方面他在信件的答复中肯定了《共同纲领》制订三年来的效果,另一方面仍旧积极鼓励中共中央着手制订新的宪法。他对刘少奇说: 如果你们不制订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
[23]胡锦涛.在纪念刘少奇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6. [24]刘宝东.刘少奇与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创构[J].党的文献,2010,(1):56-61.此外,在五四宪法起草之前,刘少奇还参与领导制定了《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婚姻法》、《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及《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禁止国家货币出人国境办法》等近20部法律、法规、通则和条例,为建国初期的立法工作作出了不懈的努力。第三,承认外国人在中国的企业的租借权。
苏蓉生,谭蓉.刘少奇对法制建设的贡献及其法治思想[J].重庆行政,1999,(2):14-16. [25]江泽民.在刘少奇同志诞辰一百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8. [26]学界关于这两部宪法比较的研究成果较多,尤以李秀清、程乃胜、韩大元等教授的成果具代表性。 二、连通中苏,推动新中国立宪进程 在苏联宪法理论于中国大陆全面传播之时,刘少奇作为中、苏法律合作的桥梁,及时地将苏联的制宪建议、选举精神等传入中国。[13]就这样,通过与斯大林的交流,刘少奇逐渐认识到立宪问题的重要性,并很快将会谈的情况及建议于1952年10月26日和30日两次电报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希望中共中央马上展开立宪准备活动。[10] 为体现新政权的合法性和合宪性,斯大林还向刘少奇建议:我想你们可以在1954年搞选举和宪法。
1949年12月至1950年11月,苏联法学专家苏达里可夫和贝可宁应邀为中央政法系统各部门的干部开设了系列讲座《苏维埃国家和法律的基础》,既向政法干部们介绍了苏联宪法的具体制度,也向他们灌输了苏联宪法是世界上最好的宪法的观念。 三、主持制宪,全面移植苏联宪法 应该说,斯大林对中国宪法制定问题的谈话与建议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主要分为四大部分: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历史经验总结。这些事实,都是在中国存在的,并不妨害你们搞宪法。
二是说你们国家没有宪法。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
……苏联宪法,是这样的一个文件,它证明着在苏联已经实现了的那个事实,是完全可以在各族人民志愿之下也在其他国家实现。回顾历史,中国的宪政建设可谓任重而道远。
而那时我们在基本上就可以制订一个社会主义宪法。2013年中国法律史年会主题报告论文。来源:《时代法学》2014年第1期 进入专题: 刘少奇 苏联宪法 五四宪法 斯大林 。基于对国内社会发展的积极评估以及维护中共中央的国际形象,再加之斯大林的特殊地位,党中央开始高度重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巨大作用,制宪建议得到全面响应,同时决定尽快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并起草宪法。但是,此次宪法移植的供体——苏联斯大林宪法本身就是一部存在缺陷和隐患的宪法,而在此过程中,移植的受体——中国五四宪法却又将其糟粕继受下来。1952年10月20日,刘少奇递交给斯大林一封长篇通报信,主要谈及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问题,特别是制订新宪法的问题。
通过移植苏联宪法,主持和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工作,为五四宪法的诞生作出了卓越贡献。(三)刘少奇接受制宪与选举建议 1952年10月28日,刘少奇再次与斯大林展开深入谈话,摒弃原观念,接受了制宪的思想。
但在中国是否要急于制订宪法也还可以考虑。每每念及至此,禁不住潸然泪下。
[24]他卓有成效地领导了建国初期的立法工作,也为初步构建以五四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更是对新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第二,承认企业和富农的财产权。
在1954年5月27日至9月8日,刘少奇又接连主持或参与六次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对宪法草案各章节中的具体问题再次进行商榷。(三)主持宪法草案报告 作为立宪精神的传播者和宪法草案的制订者以及研究工作的组织者,刘少奇受宪法起草委员会和毛泽东的委托,主持起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这一历史性文件。是故,五四宪法出现的严重缺陷之一,即无明确的宪法监督与保障机制,这就导致了后来文革期间宪法权威和公民权利受到肆意践踏和破坏的局面,乃至刘少奇晚年在遭受残酷的批斗和迫害时,即便高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声抗议: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11] 虽然斯大林的建议显示出了他对新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模式并不十分了解,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举行选举和制定宪法的建议对中国领导人应该还是有一定影响的,或者说是有一定压力的[12]。
经过与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陈伯达等的多次商榷,1954年9月8日刘少奇基本完成了报告初稿的写作,并交由毛泽东审阅。1954年3月17日,刘少奇在中南海勤政殿参加由毛泽东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正式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
我想你们可以在1954年搞选举和宪法。见斯大林如此坚定的要求制订新宪法,又顾及到斯大林在社会主义阵营中的显赫地位,刘少奇经过一番对新中国国情的估量后,向斯大林表示:在1954年进行选举和制订宪法,我想是没有特殊困难的。
[8] 历史事实是,最初,中共中央领导人毛泽东等于1952年10月时,并不想急于制定宪法,而想待将来中国进入或基本上进入社会主义后再制定宪法。信中提及: 在中国党内有人提出了制订宪法的问题,当然,如果要制订宪法就应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至于何时制订现阶段的宪法以及现阶段宪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斯大林进一步补充道: 在宪法中,你们可以规定这样的条文:第一,全体人民包括资本家富农在内均有选举权。由于苏联老大哥的的示范作用,再加之建国初期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新中国被迫选择了向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一边倒的战略。第五次对宪法草案的大量修改是在1954年5月27日至6月8日间,刘少奇接连主持召开的五次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中,分别对宪法草案的具体章节、民主自治机关的内容以及条款数量进行了商讨。斯大林的制宪建议实际上提出了政权的合法性与合宪性的重大问题,促使中共中央开始思考以正式宪法确认政权合法性的必要性[15]。
但这种权利如果政府不愿意给外国人,可以在实行时不给或少给。例如,在有关所有制形式的宪法草案第5条中增加主要二字[21]。
1954年2月28日,刘少奇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将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加以研究和修改,并聘请法律和语言顾问[16]。(一)中共不急于立宪而欲以共同纲领替代 1952年9月30日,刘少奇应苏联共产党的邀请,率领由饶漱石、陈毅、李富春和王稼祥等人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奔赴莫斯科,参加苏联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同意你在信中所提及的意见把共同纲领改变成宪法——基本大法,这种宪法自然是一种粗制品,但有一个宪法,比没有要好。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主义。